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范生教育实践(以下简称“教育实践”)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试行)〉及五类专业教育实践实施指南的通知》(浙教办师〔2018〕36号)、《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教师厅〔2021〕2号)、师范类专业认证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实践是指师范生培养方案中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等教育实践环节,是师范生培养体系的有机构成。
第三条 教育实践是培养师范生成为合格师资的综合性、实践性必修课程,是引导师范生认同并完成教师职业角色转化的关键步骤,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有力推手。
第四条 通过教育实践,师范生能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认识教育工作的意义,全面体验教育教学过程,掌握教育技能、活用教育理论、反思教育实践、生成教育智慧、涵育教师气质、坚定教育信念、矢志立德树人。
第二章 内容与安排
第五条 教育实践的内容涵盖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三个模块,每个模块均涵盖师德体验、教学工作(保教实践)、班级管理工作和教研工作四项任务。教育“三习”的总时间应不少于18周。各师范专业可参考附件1—附件3相应学段的教育实践实施方案细化本专业的实践课程标准。
第六条 教育实习之前须完成一定课时量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之后须开展教育研习工作。
(一)通过教育见习,师范生了解并熟悉教育对象、教育过程、教育条件与环境,重点体验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教学组织运行机制等。根据见习的目标要求,逐次形成纪实性记录(或观察报告)、体验性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教育见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周。专业可根据见习内容在前六学期分段安排师德体验、教学工作、班级管理、教研工作见习,每次1-2周。
(二)教育实习是形成师范生专业实践能力、养成专业情意的关键环节。实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0周,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
1.师德体验:包括师德认识、师德认同、师德行为。师范生应坚定理想信念,具有立德树人理念、理解依法执教内涵、践行师德规范、提升师德素养。
2.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模拟、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环节。通过教学工作,师范生应熟悉教学的全过程,熟悉各种课型(含新授课、复习课、练习课、实验课以及讲评课等),掌握教学的重要环节,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培养从事教育工作的能力。每位实习生须提交一定数量的教学设计,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12节。
3.班级管理:包括日常管理、主题班会、团队活动、课外活动、家校联系与特殊学生教育等工作。通过班级管理工作,师范生应认真学习优秀班主任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熟悉德育的一般过程、基本原理及其规律,掌握班级管理技能和方法。每位实习生在教育实习期间应至少组织开展1次主题班会或家访活动。
4.教研工作:包括课堂教学评议、课堂观察、课例分析、教育调查或教育行动研究、课程开发、实施与评价、数字化资源建设。每个实习生必须坚持互相听课和课后评议,原则上听课不少于20节,参加评议不少于3次;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开展1次以上的教学公开课,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对实习学校1门已有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作案例分析,或结合实际设计1门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与评价的方案。
(三)教育研习是指师范生在相关专业教师指导下,结合教育见习、实习所开展的实践反思与理性探究。研习范围包括师范生本人及其同伴、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目标、内容、过程、方法、手段等,内容包括师德案例研究、教学设计与教学案例研究、学科课程与教学问题研究、班级管理研究等,方式包括观摩研讨、反思交流、小组讨论、专题研习等。教育研习在教育见习、实习结束返校后进行,每位师范生的研习时间不少于2周。
第七条 鼓励教育实践课程的信息化建设,各专业要积极参与开发在线课程、建设教学平台,深度整合线上线下的教学资源,实行远程观摩、在线互动、线上指导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
第三章 实习生资格与要求
第八条 师范生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教育实习资格:
(一)完成规定的教育见习工作且成绩合格。
(二)完成培养方案中专业核心课程和教师教育类核心课程修读,通过考核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三)年龄达到16周岁。
(四)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技能考核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或参加校级及上级师范技能竞赛获奖取得免考核资格。
第九条 实习生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学校和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未经实习学校和指导教师的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带学生外出。
(二)服从工作安排,尊重实习学校师生,悉心听取指导教师意见和建议,认真完成大纲规定的教育实习各项任务。
(三)积极主动与学院、带队老师保持密切联系,注意个人安全,不得自行更换实习学校。
(四)实习生与实习学校的学生是师生关系,要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五)按要求及时填报与教育实践有关的各类材料与信息。
第十条 实习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育实习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半天以内者,须征得带队指导教师同意。
(二)请假一至二天者,需有书面请假报告,经带队指导教师、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批准。
(三)因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三至七天者,需报经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四)请假八天及以上者由所在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作擅自离队处理。
第四章 指导教师资格与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实践实行双导师制,高校指导教师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师范生教育见习、实习的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指导教师资格与工作职责:
(一)学院应选派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具有相同学科背景的中级或以上职称教师担任教育实践指导工作。同轮次教育实习中,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8人。
(二)高校指导教师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做好教育实践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师范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情况,与实践学校取得联系,落实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和实践班级等情况,指导师范生制订好教育实践具体实施计划。联系并安排好师范生在实践期间的工作和生活。
2.负责对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检查、指导:指导教师应到实践学校进行实地检查、辅导,并做好检查、辅导记录。督促和检查相应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每位实习生的听课不得少于1课时。为所指导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帮助解决学生工作与生活困难。
3.负责对师范生的纪律检查:指导教师要经常与实践学校的领导和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师范生遵守实践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对于违反纪律的实习生,要及时与学生本人联系,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和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违纪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报学院和教务处。
4.负责对师范生的考核总结和成绩评定:检查、复核师范生的档案袋材料;在教育实践结束后,协同实践学校的领导、指导教师评定教育实践成绩,及时做好教育实践总结工作,向学院提交实践指导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实践学校指导教师资格与工作职责:
(一)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六年以上从教经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学水平较高、责任心强,能给予实习生切实有效指导。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师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教学工作指导教师应向师范生介绍本课程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师范生制定教育实践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安排师范生教学观摩,指导其备课、讲课;评定师范生教学工作成绩并写出评语。
2.班级管理指导教师应指导师范生制定班级管理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师范生组织开展班级活动,进行班级日常管理;评定师范生的班级管理成绩并写出评语。
3.教研工作指导教师应指导师范生做好听课与评课、说课与课后反思、课堂观察与课例分析、教研活动设计与组织、教育调查与行动研究、课程研究等教研工作,评定师范生教研工作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十四条 专业根据基础教育新发展,可通过专题培训、合作研究、现场研讨、网络研修等方式组织对“双导师”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定期对“双导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双导师”队伍,不能履职教师不再担任师范生导师。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五条 师范生教育见习的考核以定性评价为主,目的在于发现见习工作所存在的不足,积极探索改进的措施与途径。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评定。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教育实习。
第十六条 师范生教育实习考核由实习学校领导小组及指导教师、学院领导小组及指导教师按要求共同完成。考核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同伴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实习学校评价与高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占70%,学院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占30%。
(一)教育实习成绩构成比例:包括师德体验、教学工作、班级管理、教研工作,占总成绩的比例分别为:15%、50%、20%、15%。
(二)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优:90分及以上,良: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三)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40%。
(四)教学工作的单项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或因病因事请假超过教育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或擅自离岗(旷课)连续1周以上者,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严重违反实习纪律,在政治思想、道德行为等方面有严重错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学院提出,学校教师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师范生教育研习的考核以专业为主,目的在于发现见习工作所存在的不足,积极探索改进的措施与途径。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一)教育研习成绩考核,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综合研习材料准备、研习过程表现和研习结果(研习报告或研习论文)等方面。
(二)学生除完成研习报告或研习论文外,还须对个人入学以来的教育实践能力(师德修养、教学能力、班级管理能力、教学研究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附件6),专业在综合学生课程学习、实践表现、自评材料等的基础上完成教育实践能力达成情况评价与改进报告。
第六章 组织与评优
第十八条 教育实践工作由学校、学生所在学院、实践学校共同负责。
(一)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有关教育实践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组织教育实践工作的布置、检查、实践总结的开展与评优,以及有关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多个专业的学生同时在同一个实践学校进行教育实习时,由教务处在各专业指导教师中指定一名实习带队教师,负责协调该实践学校的教育实习工作。
(二)学院负责组织做好师范专业各类教育实践课程大纲的制定、实践计划的落实、指导教师的安排、实践学生的编组、实习学生资格的审核、指导教师与实习生的推优、实践经费的落实、保险的购买以及教育实践的安全教育、过程管理、档案的收集留存、教育实践能力达成情况评价与改进报告的完成、实践工作总结与成果展示等工作。
(三)教育实践学校负责指导教师的选派、师范生的日常管理、师德体验、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和教研工作等实践机会的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的保障等。
第十九条 学生教育实践学校应为省、市备案的教师发展学校,且与专业培养目标的学段对应,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个别学生因特殊困难无法参加学院的编组实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实习学校出具接收证明,经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审核批准后进行自主实习。自主实习的学校原则上应是我校教师发展学校。学院应将专业教育实习整体计划(含自主实习管理方案)一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并切实加强对自主实习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教育研习、见习工作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和专业自行组织开展,教育实习在学校统一安排下进行。
(一)学院根据各专业开课计划和教育实习大纲的要求,于实施教育实习的前一学期的第16周前,将专业教育实习工作计划(教育实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内容与步骤、学生编组与指导教师信息、评优方案等)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育实习结束后四周内,学院应做好优秀实习学生和优秀指导教师(含实践学校的指导教师)的评比工作。学院可自行制定评优规则,依据规则推荐优秀人选。学院评优推荐人选经教务处审核、公示并报分管校长审定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评优结果。
(一)优秀实习生的推荐人数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5%。
(二)优秀指导教师原则上每专业推荐1名,实习生人数80人以上的专业可推荐2名,100人以上的专业可推荐3名。
(三)实践学校优秀指导教师推荐人数不超过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三习”结束后,各学院须对实践进行总结,可收集整理教育实践中的优秀教案、典型材料、调查报告等汇编成册。及时、主动征求实践学校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专业教育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等进行交流,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实践结束后四周内报教务处。教师听课记录表、学生实习教案等材料由学院收集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中职教育专业仍执行《宁波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 2019〔139〕号 ),所有学生毕业后,文件停止使用。
附件:1.宁波大学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方案
2.宁波大学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方案
3.宁波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方案
4.宁波大学师范生教育实习成绩考核一览表
5.宁波大学师范生教育实习鉴定表
6.宁波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能力综合评价表(学生用、
专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