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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也是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为促进我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良性循环,落实好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精神,根据《宁波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宁大政〔2023〕125号)工作要求,现将2026年非学历培训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 明确申报类型。本次申报工作主要针对2026年面向社会招生和收费的培训项目(含委托或合作办学),此类以外的项目仅需要填写项目类型即可,如干部培训、教师培训、研学培训等。业余自考助学培训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2.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合作办学,办学学院应坚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的原则,实行自主招生,优化招生宣传,落实岗位职责,规范项目招生行为;确需与校外机构在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培训项目,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转移、下放、出让招生权、管理权、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3.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所有面向社会招生和收费的培训项目,都必须向学校提交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工作方案、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项目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对于非学历性质的脱产培训项目,还需额外提交集中住宿安排方案;有合作办学的培训项目由相关学院提交合作办学有关协议,明确合作期限、权责和利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
4.加强办学财务管理。凡是学院自主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均需报备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严格执行学校收费、退费和支出有关规定。
请各办学学院于2026年1月16日(周五)之前提交《宁波大学2026年非学历培训计划表》和开展的面向社会招生和收费培训项目工作方案(有合作办学行为的提供合作协议)、风险评估报告、告知书、住宿方案(有住宿要求的提供)等有关材料以电子版和书面(需要装订)的形式提交至教务处,工作人员会在假期内反馈审核情况。
联系人:赵云,办公室电话:889028,电子邮箱:zhaoyun@nbu.edu.cn。
教务处
2026年1月4日
附件1:《宁波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2:宁波大学2026年非学历培训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