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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20〕40号

2020-08-07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教师〔201713号)和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教师〔20182),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建设高素质教育类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师教育类教师是指我校岗位聘任范围内的承担中学教育专业、小学教育专业中教师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以及学前教育专业、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专业的全体专业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师教育课程依据教育部现行的《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以及我校教师教育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确定。在校主要承担教师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为教师教育课程教师。

第四条 开展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工作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学生培养质量。承担师范生培养的学院要根据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分批次地选派相关教师赴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企业或实训基地参加实践锻炼,丰富教师的实践经历,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第二章 培养要求与培养方式

第五条 教师教育类教师均须有一定的相关实践经历。没有实践经历或实践经历不足的,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尽快补足。

(一)中学教育、小学教育专业的教师教育课程教师须有累计一年的中小学教育服务经历。

(二)学前教育专业的所有教师须有累计一年的幼儿园教育服务经历。

(三)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专业的专业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从事实践实训活动,教师教育课程教师须有累计半年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服务经历。

(四)实践经历可一次性完成,也可根据情况分段累计,但每次一般至少持续6个月(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专业的专业教师除外)。

第六条 教师的实践活动一般采取不脱产方式进行,但应确保每周至少有1个工作日参与实践活动。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担教学任务:承担或参与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某门课程的教学或辅助教学工作;

(二)参与管理工作:挂职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岗位,参与学校管理,或兼职担任班主任等工作。

(三)参与教育研究:参与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科研和校本研修活动,承担所在学校教师发展学校建设的培训课程开发,指导实践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

(四)开展学习调研:深入企业或实训基地熟悉工作要求、管理运行状况,参与实践单位的管理、技术研发、科技服务等工作。

具体实践形式与要求由教师及所在学院根据教师个人情况和实践单位的实际需求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由学院、实践单位和教师三方签订的工作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七条 每年5月与12月,学院根据专业发展实际和实践学校需要,提出下学期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计划、实践岗位和条件要求,在学院内公布。职业技术师范教育专业教师到企业或实训基地从事实践实训活动,学院可根据情况灵活安排

第八条 相关教师根据公布的岗位和条件要求,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情况下,填写《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审批表》,提交学院。教师也可自行联系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教师发展学校作为实践学校。

第九条 学院对申请人资格和实践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并视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落实后予以审批,落实结果连同《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审批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院组织教师与实践单位进行对接,三方签订工作任务书。任务书一式三份,实践教师、实践单位、所在学院各存一份。新学期开学后,教师进入相应的单位开展实践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教师在实践期间,由所在学院、实践单位共同对其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教师在实践期间要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按期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将活动情况如实记入《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日志》。

第十三条 学院要经常与实践单位联系,了解教师在实践期间的思想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实践活动结束后,实践单位按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教师的实践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并在《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教师在实践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考核表》、《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日志》等材料交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相关材料并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七条 教师在实践培养期间,工资福利、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等按照所聘岗位及完成的业绩予以发放。实践培养达到规定的时间要求并考核合格,学校一次性发放1万元实践能力培养津贴(职业技术师范类教师的津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定,累计不超过1万元),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工作纳入教职工培训发展工作,具体按学校教职工培训发展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考核结果作为该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为教师教育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14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宁波大学教师教育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审批表

          2.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考核表

          3.宁波大学教师教育类教师实践培养日志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520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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