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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本科教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20〕39号

2020-08-07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开放办学和优秀教学资源共享,强化教学与社会实际的结合,满足相关专业的教学需求,规范本科教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高等教育质量检测国家数据平台的数据内涵说明,外聘教师指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等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聘期为一学期(6 个月)以上。兼职教师指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等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兼职代课,聘期小于一学期(6个月)。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我校外聘、兼职教师的具体聘任条件为: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自愿遵守我校教学工作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中高级管理职务(其中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其他高校聘任的教师还需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具有承担课程教学所需的专业知识,了解专业或行业发展趋势;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实习、实训指导等某一方面具有特长,能适应所聘专业课程教学、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的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获省级及以上行业人才称号的专家、本校退休教师,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同意后,可适度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日历,编写教案,认真备课,完成教学相关资料存档工作;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减或调整时,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方可实施。

(三)参与专业建设,专业教师共同开展教学研讨;共同探讨培养方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四)参与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创新创业活动、实习实训,不定期为师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职后教育理论与实务等讲座、沙龙。

(五)积极推进高校与科研院所、基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推动建立协同育人机制。

(六)完成学院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聘期视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一年核定一次。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每学期第六周前,各学院根据专业建设需求制定下一学期外聘、兼职教师聘任计划,明确外聘、兼职教师岗位名称、设岗理由、职责任务、聘任期限、教学时数等,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二)学校教务处审定外聘、兼职教师聘任计划,并予公布。

(三)应聘人员填写《宁波大学本科教学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四)各学院组织考评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评测,考评小组一般应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督导和学院领导组成,不少于5人。

(五)各学院填报《宁波大学本科教学外聘、兼职教师信息汇总表》,连同经学院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送教务处审批

(六)各学院根据教务处审批同意的信息汇总表,审核编入学校相关的教师信息库。

(七)各学院与外聘、兼职教师签订《宁波大学本科教学外聘、兼职教师任务书》,制作聘书报人事处审核后颁发。

第八条 聘任国外、境外专家为学校外聘、兼职教师职务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九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学院负责,包括:教学安排、联系沟通、聘期考核、续聘等。

(一)将经过学校审批的外聘、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教务处的教学管理系统,进行排课。

(二)及时向外聘、兼职教师提供课程表、教学日历、校历、教材、相关的教学文件等,并对其进行形式灵活的师德和业务培训,尤其是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培训,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三)在外聘、兼职教师聘期内要对其进行教学质量的考核和评价,应经常听取学生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四)建立与外聘、兼职教师的沟通机制,将他们编入相应进入教学基层组织,及时听取他们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外聘、兼职教师聘期结束时填写《宁波大学外聘、兼职教师聘期考核表》,由学院确定考核结果,教务处备案。

(六)学院根据外聘、兼职教师的德、能、勤、绩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的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将不再聘用。

(七)外聘、兼职教师在校期间完成的相关教学成果均属聘期职务成果,由学校和外聘、兼职教师共同享有。

第十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以各学院为主,学校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外聘、兼职教师一经聘任,在聘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任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终止任务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外聘、兼职教师如有违约行为,用人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和教务处反映。学校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外聘、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相关规定。

(四)造成宁波大学认定的一级教学事故。

(五)其他经学校认定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 聘期待遇

第十四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课酬由学生所在学院支付。

第十五条 外聘、兼职教师可参与我校校级教研项目的申报,并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外聘、兼职教师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校园卡,用于校内就餐,图书借阅。担任外聘、兼职教师期间可向聘用学院申领校园停车证。

第十七条 外聘、兼职教师做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薪酬,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外聘、兼职教师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工资津贴、医疗保险等。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学校批准聘用的校外人员作为外聘、兼职教师承担教学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各学院从与我校签有联合办学、共建学院或其他办学合作项目协议单位选聘外聘、兼职教师,可简化聘任程序,由合作单位教学或人事管理部门参照我校外聘、兼职教师条件代行审核、汇总,报学校批准后批量聘用。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的外聘、兼职教师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本科教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742号)废除。

附件:1.宁波大学本科教学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2.宁波大学本科教学外聘、兼职教师信息汇总表

3.宁波大学本科教学外聘、兼职教师任务书

4.宁波大学本科教学外聘、兼职教师聘期考核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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