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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4-03-29  访问量:

各学院:

为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省属高校提级(交叉)巡察发现关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共性问题,全面规范合作办学行为,根据省教育厅《2024年浙江省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合作办学专项检查和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立德树人,紧盯突出问题,强化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筑牢廉洁底线。通过专项整治,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合作办学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排查、精准分析问题症结所在。实行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彻查彻改,对发现的问题强化跟踪,实行销号管理。

(二)坚持从严治理。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波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宁波大学推进新时代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23-2025)》等文件要求,对于违规合作和地下合作的培训项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坚持常态长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注重案例剖析、教育警示,健全完善相关监督制度,形成防范和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检查我校自202211以来在我校范围内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主要聚焦以下五方面问题。

(一)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重视不够,项目未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继续教育办学定位有偏差,重规模轻质量、重收益轻投入,忽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继续教育的公益属性,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落实不到位;未系统建立合作办学的管理制度、风险防范与管控机制、检查评估机制或执行不到位;出让学校办学主体权,把办学项目外包给合作单位;对合作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场所、师资力量等办学条件把关不严;对校外办学场所的消防、食品、卫生监管不力,管理服务缺失,造成安全稳定隐患问题。

(二)教学资源和资产管理不规范。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和其他违规行为;合作办学中向校外其他方租用场地和购买服务、将学校教学场地(办公场所)有偿提供服务或出租、出借给校外合作机构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与合作单位之间的责、权、利不清晰,合作办学经费分成比例不合理。

(三)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将招生工作委托、下放给合作单位,对合作单位监管不严,合作单位以买卖生源、自建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招生代理等宣传工作;与社会机构违规合作举办自考助学和涉外项目培训;混淆全日制技能培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以职业技能培训班名义招生并嫁接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学历教育捆绑招生;通过先上车后买票形式招收职业院校在校生或直接面向初中毕业生招生;将技能培训课程的成绩或学分直接与学历继续教育的成绩或学分挂钩互认,超出教学点教学服务范围、跨地区招生等问题;招生过程中采用代报名”“免考试”“包毕业”“挂靠注册外省全日制学籍”“中高衔接贯通等夸大虚假宣传、欺瞒误导、违规承诺方式吸引生源。

(四)经费管理不规范。办学收入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收费时未规范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未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求;以各种名义超出合同范围、未按约定分成比例向教学点等合作单位支付费用;教学点招生费用占比过高,基本教学经费投入不足;继续教育收费、退费等管理制度不落实,学生退费难,退费政策不合理;教学点收取的代管费未每年按时结算;合作单位私设账户,以各种名义向学生乱收费;擅自增设或拆解学费住宿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故意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尤其是高级资格证书培训)界限、隐瞒办学主体等,误导或诱导学生报名并缴纳高额费用;跨学年预收学费和住宿费;授权或纵容合作方以学校名义代收培训费和学费问题。

(五)校外教学点监管弱化。未按教学点场地、师资、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设定各教学点招生上限,在籍学生人数超过教学点办学承受能力;与其他高校同一设点办学,办学承受力未按办学条件进行统一合并计算;变相开展点外点办学;考试组织不规范,下放试卷命题权,真教”“真学”“真考管理机制不到位;未按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线下面授教学;教学过程原始资料缺失,缺少真实可靠、可追溯的教学过程记录。

四、工作时间安排

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从20243月开始至202412月结束,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自改阶段(328—415日)。学院进行全面排摸,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20221月以来,存在合作办学的学院均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学校检查阶段(416—30日)。根据办学学院202312月份自查整改报告和本次自查自纠自改报告进行检查,总结成功办学经验或典型案例,对存在风险的项目进行整治,验收整改结果。

(三)迎接教育厅检查阶段(51—1031日)。根据教育厅工作安排,准备工作台账,迎接教育厅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11—1130日)。根据教育厅检查结果,梳理分析发现的各类问题,借鉴兄弟高校和我校专项整治工作中优秀做法和经验,落实整改举措,健全办学机制。通报检查自查敷衍和整改不充分的办学学院,明确整改时限,取消检查不合格的办学项目办学资格。

五、材料报送

(一)办学学院于410日前向学校提交附件1: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开展情况摸底表(学历继续教育)和附件2: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开展情况摸底表(非学历继续教育)。

(二) 有合作办学的学院于415日前向学校提交合作办学自查自纠整改报告(含主要工作、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重点等内容)。

(三)有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于每月20日向学校提交附件3: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月报统计表。

(四)办学学院于118日前,结合前几个阶段工作,撰写排查整治工作总结。

相关附表和总结材料等请按要求按时上报学校,并以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扫描版形式发送至zhaoyun@nbu.edu.cn

联系人:赵云、任丽清;联系电话:889028


教务处

202432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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